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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寄存警局

  • A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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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9-06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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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支付命令保管在警局
    若對方一直沒去領
    請問該怎麼辦呢

    查了法條:
    法院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依據「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機關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仍可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可是打去法院問,卻說:
    他還沒去警局領,就不能算合法送達

    但是對方一直不去領怎麼辦呢
    真的好煩惱呀,先謝謝您了。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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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9-07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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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命令除了不能公示送達外,並無限制其他送達方式,所以基本上仍可利用寄存送達支付命令。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合法送達效力,縱使債務人未實際受領亦同。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天內得提出異議。若債務人未在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有同樣效力。 但依照實務見解,例外於寄存送達之處所並非債務人實際之住居所時,則不得為寄存送達,因此無法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若無法在3個月內合法送達,支付命令即告失效。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38、509、515條;六十四年台抗字第四八一號判例)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