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寄存警局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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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9-07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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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38、509、515條;六十四年台抗字第四八一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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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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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除了不能公示送達外,並無限制其他送達方式,所以基本上仍可利用寄存送達支付命令。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合法送達效力,縱使債務人未實際受領亦同。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天內得提出異議。若債務人未在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有同樣效力。 但依照實務見解,例外於寄存送達之處所並非債務人實際之住居所時,則不得為寄存送達,因此無法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若無法在3個月內合法送達,支付命令即告失效。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38、509、515條;六十四年台抗字第四八一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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