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最後一次開庭法官即說會採共同監護並由其中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也擬好探視方案雙方都簽了名,之後就等裁判不再開庭,法官說有意見還可在裁判前遞狀。想請問法律專業的各位,這樣正常嗎?因我聽其他人都是當庭宣判後才討論探視方案。關於扶養費我聽別人建議可要求若逾期可視同如三個月到期,而非全部到期被強制一次付清,我還來的及要求嗎?
您好:
關於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和探視權,法院著重在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避免裁判時間延宕造成子女權益受損因此在裁判前先行與兩造協商或以假處分方式暫定都是常見處理,至於扶養費給付方式您可在裁判前以書狀表示意見.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為了清楚確認您先前開庭時所進行之程序,建議您儘速委請律師前往法院閱卷,以便律師詳細分析卷證資料,提供具體的規劃及建議,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盡速撰擬書狀,向法院表達您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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