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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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25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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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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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個你在證據上要相當努力才有空間。
二、這方面的舉證應該會相當的難…
三、你可以參考強制執行法第120條…
第三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 。 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 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 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 ,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四、如果你要自己弄的話可以查一些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打贏的,看他們是怎麼打贏的。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五、這個時間非常非常非常的短,請特別注意。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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