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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

  • 小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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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25 10:49 
  • 文章人氣: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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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教一下:

        我的債務人為第三人即存款銀行之職員,經查,債務人於第三人處為有相當鉅額存款存在(這筆存款已足夠我全部受償),經我向法院聲請扣押下,第三人卻異議並無存款存在,我想請問的是,如果第三人於收受扣押命令當日上午,不管是第三人通知債務人及時把存款領走,或是未依扣押命命及時扣押,而為債務人適巧自行領取(已確認為當日領取存款),我要如何向第三人起訴請求給付這筆款項?其請求權基礎為何?請不吝說明指教,非常謝謝。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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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25 12:49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3388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這個你在證據上要相當努力才有空間。

    二、這方面的舉證應該會相當的難…

    三、你可以參考強制執行法第120條…

     

    第三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 。
    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
    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
    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四、如果你要自己弄的話可以查一些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打贏的,看他們是怎麼打贏的。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五、這個時間非常非常非常的短,請特別注意。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