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俊彥
- 發問時間:2024-03-08 1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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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
被告日前FB留言誹謗我,惡意指摘我抄襲被告的「電腦程式碼」,我因此提告民事訴訟。
目前民事庭討論「雙方將程式碼送鑑定」,但是被告提出條件「被告送鑑定的電腦程式碼須對我(原告)保密,不能讓我審閱程式碼。(不想讓我得知被告的程式設計)」。民事審判應是「公開透明」,請問民事訴訟被告可以提出此條件嗎?可不可以強制要求被告必須對原告公開送審?
- 戴士捷
- 回覆時間:2024-03-08 15:08:21
您好,
如涉及營業秘密,法院審理時可能限制閱覽或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對當事人施加保密要求。
本律師擅長智慧財產權案件,建議您就具體情形與律師諮詢,以了解如何爭取對您有利的結果。
戴士捷律師
政大智慧財產及科技管理研究所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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