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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賢 律師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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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台北大學法學學士 執業地區:台中市、台北市、彰化、雲林、嘉義、高雄 刑事偵查辯護案件 刑事審理辯護案件 企業法律顧問 民商案件 家事案件、離婚、監護權 勞資紛爭案件 非訟、強制執行案件 國家賠償、訴願、行政訴訟案件 契約審閱、撰擬 撰擬訴狀、存證信函、律師函、見證 糾紛調解、和解

搜尋結果:共 27 頁,262 篇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上易字第 6○6 號刑事判決 被告:羅女 選任辯護人:林俊賢律師 判決結果:緩刑貳年   事實大綱: 羅女於103年5月,前往黃女與陳女共同經營之小吃攤,見其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財哥」之友人在上址小吃攤飲酒,欲邀約「俊哥」另至他處唱歌,因而與黃女發生口角,羅女即趁黃女起身時,丟擲黃女的椅子,黃女欲將椅子撿回來之際,羅女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自後方徒手拉扯黃女的頭髮,嗣經在場之旁人將兩人分開後,羅女又接續前揭傷害之犯意,徒手拉扯黃女的頭髮,兩人因而倒臥在地,致黃女受有臉、頸、頭皮等多處傷害。   第一審判決結果: 羅女僅因與告訴人黃女發生口角,不思以理性、和平手段解決,竟出手傷害告訴人黃女,第一審審理終結前仍未能與告訴人黃女達成和解,以獲得黃女之諒解,量處拘役40日,併諭知如易科罰金。   第二審判決結果(委任林俊賢律師): 全案經林俊賢律師的努力,法院認為羅女素行尚佳,僅因一時情緒管理不佳而傷害黃女,觸犯刑章。後於本院審理時當庭向被害人黃女致歉並取得其原諒,被告羅女本身尚具有改善之可能性,本院認刑罰之執行,對羅女之改善尚不具必要性,其經此偵審程序並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科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貳年,以勵自新。 林俊賢律師禹盛法律事務所   歡迎來電免費法律諮詢,0923-110785,若再忙未接,請稍後再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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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2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易字第 4○8 號刑事判決 被告:羅女 選任辯護人:林俊賢律師 判決結果:緩刑貳年   事實大綱: 羅女竟於民國103年間,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臺中市某麵攤內,竊取懸掛於該麵攤鐵架上黃女所有之圍裙2件,得手後即逃離現場。其後又前往黃女經營之麵攤咆哮,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黃女恫稱「整個要把你們燒掉(台語)」、「店不要讓你做(台語)」等語,讓黃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生命、身體之安全。   判決結果: 羅女係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及竊盜罪。其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惟經林俊賢律師多日努力下,黃女願意不收分毫接受黃女道歉,並達成和解,法院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現羅女目前亦有正當工作,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林俊賢律師禹盛法律事務所  歡迎來電免費法律諮詢,0923-110785,若再忙未接,請稍後再撥。
瀏覽:1781
日期:105-06-23
 您好, 一、不知道您所謂的性侵害,是強制性交,還是合意性交,但只是年紀過輕,此部分在和解金賠償部分有別,我將法條列出,希望能讓您理解: (一)強制性交: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合意性交: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和解金、時間並無特定,對方既然有誠意要談,當然可以談,只是因為雙方屬於對立衝突的關係,建議雙方都應委任律師進行調解,和解金則無固定,可視雙方社會地位及經濟水平來決定,一般法院判決則是20萬至100萬不等,但若是和解,對方刑責必然減輕,應可以比判決稍高。 三、本所先前處理過一件類似案件和解,若欲了解詳情,請來電討論。    
瀏覽:2131
日期:105-06-22
 您好, 一、若調成成立,效力等同於判決,若要保障自身權益可以先委請律師,本所可以只先委任調解部分,若不成,補差額在委任後續訴訟,這樣才叫保障您的權益。您們的官司若有離婚、監護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則可以於調解時,將較無爭議的部分先和解,有爭議的部分再進入訴訟,如此複雜的案件,還是建議您委請專業律師處裡。 二、要綜合孩子年齡、原生環境、原生環境的家庭支援系統、教養計畫、父母學經歷、經濟地位等,若能在調解時有共識,也是很好的處理辦法。 三、若對方於財產部分有起訴,那就會有分配的問題,不履行的話,對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四、約半年至一年。 五、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電諮詢。        
瀏覽:990
日期:105-06-22
 您好, 一、一般遇到這種購買預售屋的,都必須仔細審閱過雙方所簽訂之契約,才能確定是否有請求退還款項的可能性。 二、因為這種契約通常都會有訂相關條款,若僅依民法249條規定,想退確實有困難。 三、通常都是盡量找出代銷公司或建商有沒有簽約上的瑕疵,例如審閱期等等,比較好主張解除契約,退還簽約金。 四、只要提出有利瑕疵,法院通常對買受人都會比較寬容。 五、歡迎來電安排律師當面諮詢,並且幫您審查契約爭點。    
瀏覽:1541
日期:105-06-17
 您好, 一、一般遇到這種購買預售屋的,都必須仔細審閱過雙方所簽訂之契約,才能確定是否有請求退還款項的可能性。 二、因為這種契約通常都會有訂相關條款,若僅依民法249條規定,想退確實有困難。 三、通常都是盡量找出代銷公司或建商有沒有簽約上的瑕疵,例如審閱期等等,比較好主張解除契約,退還簽約金。 四、只要提出有利瑕疵,法院通常對買受人都會比較寬容。 五、歡迎來電安排律師當面諮詢,並且幫您審查契約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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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17
 您好, 一、若可以證明該場地設置有不當,確實可以請求賠償。 二、賠償金大致包含: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工作損失、勞動力減損損失、精神慰撫金等等,但是都盡量要有單據,若無單據,則可以依法院一般客觀判決的金額來核算,再來請求保險公司賠償。 三、若保險公司惡意刁難,還是建議委請律師協調或是訴訟,很多保險公司都是不提就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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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17
您好, 民法第1118-1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 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不適用之。   一、一般來說這種案件會先調解,調解不成立,才進入法院訴訟程序,開幾次庭無法在尚未見到當事人討論案情的狀況下評估。但是如果資料齊全,當事人到台中一次,確認委任律師即可,之後可以使用電話或通訊軟體聯繫。 二、直接到台中找律師一定會比較便宜,若台北律師往返台中開庭,通常會酌收1~2萬車馬費。另外,北部委任律師行情通常也會稍高一點,但是您們可以就近跟律師討論案情,各有利弊。請律師後可以不用親自出庭。 三、會以案件計費,人頭則是酌收,此類案件中部收費約5~8萬,也有可能更高一些。 四、歡迎來電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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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27
 您好, 一、您可以在懷孕期間與對方調解、協議,簽訂一份協議書,明確訂立男方給付扶養費的義務。 二、如果僵持不下,無法協議,則得於小孩子出生後,向家事法庭起訴,每月約可請求1萬至1.5萬元。 三、無論如何,男方若探視未成年子女,法院通常會准固定時間可以看小孩。 四、整個協調過程中,建議協調清楚扶養費、探視時間、姓氏等細節,可以委請專業律師或代理人協調。 五、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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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26
 您好, 依您所述,病發時間及發現時間應屬於保險理賠範圍內,原則上可以請求理賠。但保險公司現在拒絕理賠,應有拒絕的理由,建議您應該詳閱保險契約書之解釋,再做討論。 當然,若保險公司刻意刁難,則可依約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依約給付保險金。 如要當面諮詢或是電話諮詢,歡迎來電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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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