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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黃先生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2-09 | 最近登入:107-18-05
搜尋結果:共 1 頁,4 篇文章
律師您好:        我於103年9月經朋友介紹後,為一位投資客當房屋的人頭,中間並有一位房仲當溝通管道,原定雙方口頭約定只需當兩年的人頭,不料於105/9屆滿兩年後,該投資客因未能順利脫產而再與我約定當人頭至106/12,可如今時間已屆滿,但房屋及貸款皆尚在我名下,且約定好的人頭費對方也尚未付清(之前是透過房仲來付人頭費);而期間該投資客曾違法頂樓加蓋遭檢舉後,在未告知及未經我同意下,自行代我與新北市政府簽屬違章建築不再出租使用切結書(偽造文書),因此我想詢問若走法律途徑的話,我可訴求的是那些方面。        我有從網路上找相關資料,目前找到的有:        1.關於人頭房屋,可申請借名登記終止        2.關於人頭費,可主張債務不履行的民事訴訟        3.關於房屋貸款,若對方一直不清還,我可向他提出詐欺        以上三項不曉得是否有遺漏的部分,期望能透過更專業的律師來協助解惑,謝謝您的寶貴時間,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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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7-01-05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可向對方主張終止借名登記關係、給付人頭費 ... (恕刪) 陳律師您好:                謝謝您花費寶貴的時間協助解惑,文中您提到此案無詐欺的部分,能否請問若對方不清還貸款的話或銀行無法同意移轉的話,那我該主張什麼權力以求自保呢?或是我可向對方提出什麼訴訟呢?
瀏覽:292
日期:107-01-05
您好:我於103年因貪小便宜當了人頭,當初是仲介朋友介紹,說有投資客要投資板橋某不動產物件,因此介紹我當人頭將該不動產登記於我名下,並以我當人頭向銀行貸款,這期間該投資客皆按時繳交貸款及相關稅,但當初雙方僅口頭約定只需當兩年人頭,因此本應於105年該物件就出售,但由於售價並未達到預期,因此該投資客未出售該物件並一直要求我配合當人頭,此情況已持續數月,我想詢問若該投資客不負責任避而不願處理此事,那我能否有其它途徑能解套? 當人頭戶是否有法律上的責任呢? 若因房屋所有權人登記於我名下,我另找仲介售出該物件且將售出所得全數歸還該投資客的話,那我是否會觸法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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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3-30
您好:            我在社區大學上網球課時.教練明顯指示學員於同一球場內分兩邊並打半場練習即可.當時我分配到左邊一隊並於場外(底線外)等候上場.右邊某學員為追擊球越界且追至場外.致使揮擊時網球拍不慎打擊到我的臉部.事發當下我獨自一人走至台大醫院急診室處理傷口(對方無誠意陪同治療).導致我上嘴唇留下1cm疤痕(縫合5針)&門牙位移(目前須戴牙套矯正至少半個月以上)&臉部部分明顯外傷.由於對方事後的態度不善欲卸責.因此我想詢問若按照此情況是否能對對方提告過失傷害?這類過失傷害可判處幾個月刑期或可處多少易科罰金?或者我能跟對方要求多少的賠償金?(我是一名業務.傷害造成後必須休養幾天無法正常作業).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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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