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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屋該注意甚麼?

  • 黃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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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3-3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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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於103年因貪小便宜當了人頭,當初是仲介朋友介紹,說有投資客要投資板橋某不動產物件,因此介紹我當人頭將該不動產登記於我名下,並以我當人頭向銀行貸款,這期間該投資客皆按時繳交貸款及相關稅,但當初雙方僅口頭約定只需當兩年人頭,因此本應於105年該物件就出售,但由於售價並未達到預期,因此該投資客未出售該物件並一直要求我配合當人頭,此情況已持續數月,我想詢問若該投資客不負責任避而不願處理此事,那我能否有其它途徑能解套?

    當人頭戶是否有法律上的責任呢?

    若因房屋所有權人登記於我名下,我另找仲介售出該物件且將售出所得全數歸還該投資客的話,那我是否會觸法呢?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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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3-30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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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30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若借名登記契約期限屆滿,可以請求出名人配合辦理過戶,將借名登記財產登記回其名下,並妥善處理借用你名義貸款之事宜。

    借名登記契約類推適用民法委任契約之規定,可以終止借名登記關係,請求出名人配合將借名登記財產登記回其名下,並妥善處理借用你名義貸款之事宜。

    對外關係上,你仍然是所有權人、借款借用人,故稅捐、借款債務都會向你催討。

    對內關係上,你並非真正之所有權人,若擅自處分借名財產,雖然實務多數採取有權處分說,但刑事上會構成背信罪,民事上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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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3-30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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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您須向法院提起終止借名登記關係、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之訴訟。

     

    2、人頭戶在形式外觀上雖是房屋所有人,只要並未擔任投資客借貸之名義債務人或保證人,在法律上應無問題。

     

    3、您私自處分房屋可能涉及刑法背信罪與民事上侵權問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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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3-30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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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種在法律上屬借名登記關係,若要出售該屋,仍要通知對方,否則會有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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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3-30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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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既然約定的借名期間已屆滿,應正式發函要求對方移轉登記並清償貸款及所有未付費用,若對方無意遵守約定,則需透過民事訴訟請求才能確保自己權利。否則您名義上仍是貸款人及所有權人,清償貸款責任及稅負都需由向您承擔。若明知自己只是出名人仍擅自處分不動產,可能會涉及刑責,反而更加麻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