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谷底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1-11 | 最近登入:105-28-07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本人於101年及今年105因酒駕被攔檢開罰,又因102年新法規定5年內酒駕次數達2次以上而被吊銷駕照3年。 我想請問因為是102年的新法是否適用於追朔101年的那次酒駕,根據102年新法頒布前的規定是3年內兩次吊銷駕照,一般認知皆是新法無法朔及既往,就算改成5年內,也必須是102年新法頒布後才開始計算,我想請問這樣提出申訴可以改回吊扣處分嗎??
瀏覽:1988
日期:105-07-28
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次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乃基於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所生,用以拘束法律適用及立法行為之法治國家基本原則,其意義乃指新訂生效之法規,對於法規生效前「已發生事件」,原則上不得適用。所謂「事件」,指符合特定法規構成要件之全部法律事實;所謂「發生」,指該全部法律事實在現實生活中完全具體實現而言。又新法規範之法律關係如跨越新、舊法施行時期,當特定法條之所有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時,則無待法律另為明文規定,本即應適用法條構成要件與生活事實合致時有效之新法,根據新法定其法律效果。是除非立法者另設「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使新法自公布生效日起向公布生效前擴張其效力;或設「限制新法於生效後適用範圍之特別規定」,使新法自公布生效日起向公布生效後限制其效力,否則適用法律之司法機關,有遵守立法者所定法律之時間效力範圍之義務,尚不得逕行將法律溯及適用或以分段適用或自訂過渡條款等方式,限制現行有效法律之適用範圍(司法院釋字第577號及第620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這是我自己查的相關判決的部分內容
瀏覽:1988
日期:105-07-28
小弟今年在社區購得車位,該社區車位屬於小公僅有持分,權狀上並無車位號碼,社區也未做分管。在向社區登記車位時發現車位被委員會出租,並表示該車位非我所屬,是持有人提供社區使用的。我要求委員會提供相關證據權狀、授權書等等,委員會也提供了權狀說明該車位為提供人所有。 小弟的問題如下: 社區於102年度為解決車位糾紛在所有權人會議上通過重新登記車位,並在登記完成後呈送縣政府以完成分管(根本沒在做),我在登記車位時該車位確實無人登記約在今年七月底,而這位所有權人是在本月6號才登記,且出示之建物與土地權狀為不同人持有,後來我到地政事務所調閱謄本,發現這位與我重複登記車位的人名不在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中,所以這樣算偽造文書嘛??如果是我因該如何處理?又因近日要與這人當面對質權狀,我可以請警察到現場並直接對他提出偽造文書的告訴嘛?
瀏覽:715
日期:103-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