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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匿名小姐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5-08 | 最近登入:106-15-03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1.請問民事起訴狀中,有原告、法定代理人、送達代收人,這三個地址都不同,請問答辯狀是要給哪邊才對? 2.寄給法院的部分,我能寫「XX地方法院簡易庭收」這樣嗎? 需要把案號與股別寫上去嗎? 謝謝
瀏覽:2406
日期:106-03-15
律師您好,有個問題想請教您。 本人已於7月底離職,但在7月中旬時被盜刷,當時犯人把刷卡簽單也拿走,如今犯人已經抓到、信用卡公司也有撥款項給公司,但公司卻以銀行有六個月的追朔期為由,要求我要去簽一份切結書才願意給我薪水,請問這是否構成威脅的條件?公司這樣假如我去舉報薪水是否拿的回來呢? 麻煩律師,謝謝您。
瀏覽:754
日期:104-08-10
您好,上個月中被人持偷來的信用卡盜刷成功拿走商品,但因當下覺得那人很奇怪且簽單也被他拿走所以有立馬打去信用卡公司詢問是否卡片有報遺失,前後打去確認過兩次都說沒有,但是最後下班時接到信用卡公司打來說失主報遺失了。 已有跟警察報案且案件還在偵查中,目前信用卡銀行有撥款給公司,但因簽單被拿走,信用卡銀行有權回收款項,請問這筆款項是由誰負責? 而我做到7月底離職,離職單上有一條賠償責任: 賠償責任:本人任職期間所經手之帳款、客戶資料或相關職務範圍內事項,若日後發生因本人之故意或過失導致對貴公司或第三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概由本人承擔民刑事責任,絕無異議。 但公司現在要求我再回去簽一份切結書,要我先放簽單上金額的押金在公司,等到信用卡公司6個月追朔期過了就會還我,請問我有需要去簽這份切結書嗎? 假如我去簽不就等於我要負這案件的全責了? 麻煩律師了,謝謝。
瀏覽:819
日期:10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