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薪日不給薪,要求私下簽切結書才給。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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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0 17:57 最後編輯日期:104-08-10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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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次按,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銀行根本還沒有對特約商店主張權利,損害還沒實際發生,你的雇主扣押薪水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建議你向勞工局申訴,由勞資爭議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再訴訟請求。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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