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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孫某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1-10 | 最近登入:104-01-11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各位好 近日因停車問題一時衝動而以黏著劑灌入對方機車之鑰匙孔 遭對方提出毀損控告 然彼我兩方經數次和解皆不成(因對方強硬索求五萬元始願和解) 故唯有步上法庭一途 幫忙協調的里長建議我先行書寫訴狀(里長亦是聽人所言 詳情不甚清楚) 因此想請問 1.所謂訴狀是為何物?應至何處載取?又應如何撰寫? 2.類似這樣的毀損案件我獲得不起訴或緩起訴的機會有多大?(本人無前科且三次主動要求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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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01
各位好 近日與隔鄰有停車糾紛 我因一時氣憤使用強力膠封住該人之機車龍頭鑰匙孔 後被該人控告毀損 雖我欲至協調委員會進行和解並提出補償條件(修復與一萬元之紅包) 然該人意欲私下解決且提出需五萬之金額方始撤回告訴 故 1.對於此人此一行為我是否可以控告恐嚇取財或勒索甚或其他? 2.如果最後對簿公堂~該人之行為是否對我有利~我會得到如何之判決? 3.我雖告訴該人願意以一萬和解~然該人之行為讓我鄙視~我是否可以爭取更低之和解金額甚或僅以修復機車作為和解條件?   謝謝各位 補充: 1.機車之修復已進行估價~僅需一千五百元 2.該人需五萬始撤回告訴之言論~係與我簡訊之回覆~我已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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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21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檢察官與法官其實分得很清楚,對方和解怎麼談跟你有沒有毀損是兩件事。 二、和 ... (恕刪) 感謝回覆 仍有些疑問欲詢問 該人提出之金額與我所提出金額差距過大 且我認為該人之金額不合常理(五萬幾乎可買新機車) 故不欲接受以此金額和解 如最後至法庭我與該人仍未達成和解 法院是否僅能判我罰金而我無需負修復及賠償之責任? 另我被判罰金是否會有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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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