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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bi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4-12 | 最近登入:10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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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由於社區保全及總幹事的工作做的很糟,所以管委會想提前解約.現在看契約後,有幾點問題想請教
1.可否提前解約
契約內有寫
「第X條 契約有效期間及續約
本約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為期一年,不因甲乙雙方負責人或管理組識變更而失效.
第Y條 契約終止
甲乙雙方於本約有效期間內,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
這意思是,我不用等滿一年,只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就可解約嗎?
2.此契約為前屆管委會主委簽名,但契約執行時間,已是下一任管委會了.
也就是說,他在卸任前,先簽了以後的合約(例如他3月卸任,但他簽了有效期間為6月到隔年6月的契約).
請問這樣契約合法嗎?
且他簽名未壓日期,契約上也沒寫日期.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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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03-09
你好,大約十年前,我爸媽用我的名字買了一戶公寓,因為那時我年輕,且有首購方案,利息較低又有頭幾年免利息,後來免利息的時間過了,我爸媽就把房貸付清了。
現在因為一些爭吵,我媽說她要把房子過回去(自己理虧,只好用錢壓人),她說那時我還年輕,怎麼可能買的起,所以她可以去法院要求過戶回去...
我想請問
1.我媽真的能要求把房子過戶回去嗎?
2.如果可以,請問理由是啥呢??又,那我可以要求我媽補償我嗎?因為用我的名字所以低利率又頭幾年免利息(她有賺到),另外,我名下有房子,所以想抽青年住宅不能抽,現在自己買房,也沒低利率免利息的方案可選(我喪失了一些權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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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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