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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MA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1-02 | 最近登入:105-15-02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與同事衝突 說了句自認為是黑色笑話 (要燒CD, 七月時再給你) 被公司認定為重大侮辱而以被資遺 在該公司服務近二十年, 一次事件便定生死 欲寄"存證信函"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之存在 是否可提"解僱最後手段原則"以反駁公司並未給予改善的機會及權利.   感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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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2-15
有同事對我及公司有所不滿 在有次我和該同事有衝突後, 對方踹壞公司物品, 即刻口頭辭職後當下走人 事後公司追究責任 認為對方已離職, 故不追究 且因對方職位比我高 該職務呈現空窗期 仍在職的我, 成為眾矢之的 公司認為是我造成該員的情緒反應 (我只是導火線吧了) 故予以降職 是否有何我可自保 或 反駁的立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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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2-01
你好! 請問 《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 之重大侮辱行為 如何界定? 並由誰認定? 謝謝!
瀏覽:2294
日期:105-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