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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之最後手段性原則

  • 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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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15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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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與同事衝突 說了句自認為是黑色笑話 (要燒CD, 七月時再給你)

    被公司認定為重大侮辱而以被資遺

    在該公司服務近二十年, 一次事件便定生死

    欲寄"存證信函"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之存在

    是否可提"解僱最後手段原則"以反駁公司並未給予改善的機會及權利.

     

    感謝回覆!

  • 戴家旭 (戴家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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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15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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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631號
  • MA您好,

    倘公司解雇您,不符合解雇最後手段原則,您可先選擇寄發存信,後提起訴訟確認顧傭關係存在。

    簡要回答如上,歡迎來電或電郵討論賜教,敬請查照。

    順頌 時綏!

    戴家旭律師
    成鼎律師事務所
    02-25156333#407

  • 成鼎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cdlaw.com.tw/;臉書搜尋:「成鼎律師事務所」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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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15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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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65 │ 律師證號:95台檢證 字第6904號
  • 實務判決中,曾有勞工對雇主或其他勞工使用例如「大家試看看」的言語暴力,被認定屬於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實施暴行的行為,因此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合法。

    您的案件,必須要看你們當時對話的實際內容而定,如果你確實是使用了威脅性的言語,恐怕雇主的解僱會被認定為合法。

    雖然你的情形可能會有敗訴的風險,不過你在處理面對的問題時,仍應該先向雇主表示你並沒有威脅對方的意思,雇主的解僱不合法,並要求回到公司任職,如果雇主反對,你再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主張解僱不合法,請求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支付你資遣費。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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