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僱之最後手段性原則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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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15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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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判決中,曾有勞工對雇主或其他勞工使用例如「大家試看看」的言語暴力,被認定屬於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實施暴行的行為,因此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合法。
您的案件,必須要看你們當時對話的實際內容而定,如果你確實是使用了威脅性的言語,恐怕雇主的解僱會被認定為合法。
雖然你的情形可能會有敗訴的風險,不過你在處理面對的問題時,仍應該先向雇主表示你並沒有威脅對方的意思,雇主的解僱不合法,並要求回到公司任職,如果雇主反對,你再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主張解僱不合法,請求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支付你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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