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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莊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22-03 | 最近登入:105-22-04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因公寓頂樓漏水(1/10),管委會一直不予以修繕,造成室內天花及油漆損壞,因此已於105-02-06提出民事訴訟,因漏水未修繕,室內天花損壞範圍持續漫延...... 問題一:因為損壞持續中,無法估價,如何確認訴訟標的?或者可以寫說"裁定後補" 問題二:地方法院來函要求於文到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為何?要如何去因應函文要求?補狀嗎?如何補?內容如何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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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22
你好!         目前碰到的問題如下: 居住的大樓管委會委員均為有償擔任(減免管理費),日前105-01-10發現頂樓漏水至今105-03-22,管委會主委一直消極不修繕,導致頂樓住家天花板泡水損毀及產生壁癌現象…(已於今日105-03-22民事訴訟損害賠償調解庭,調解失敗) 是否能因此告管委會主委背信或者業務侵占、業務過失等刑事訴訟類的罪名?   以上!煩請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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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