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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外遇

  • 瑀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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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16 22:41 
  • 文章人氣: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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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題 當配偶精神外遇時 是否有法律可以制裁配偶及第三者?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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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16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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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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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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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16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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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若能蒐集雙方曖昧明顯超出一般朋友之相關通聯紀錄,或是相關事證,即有機會就配偶權受損事實向小三以及配偶提出民事訴訟求償。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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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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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16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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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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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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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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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16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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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所述情形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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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17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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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4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586
  • 配偶如果與婚姻關係以外之人有不正常交往關係,於

    一、刑事上:如果證據上顯示可以證明有通姦行為,可以成立通姦罪

    二、民事上:若能證明通姦當然構成侵害配偶權,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侵害配偶權,不以通姦為必要,倘無法證明有通姦事實、若能證明有不正常交往關係、言語有逾越男女分際,也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漫長的法律訴訟,我們會以誠懇、專業、有耐性陪著你走。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歡迎加入line:lawrence03或來電預約到本所討論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0920361006

     

     

  • 陳玉庭律師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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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17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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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是首先就刑事上通姦罪嫌需通姦與相姦者有性器官接觸,方能成罪,倘單純對話紀錄,實務上除非通姦與相姦者承認,否則是無法成立本罪,且本罪係告訴乃論之罪,需在知悉犯行6個月提出告訴,且倘係在大陸犯罪,因本件本刑最高係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國可能無管轄權;再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85 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是就民事部分您可以據上開法文提出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惟實務上法院審理會依據您所提出之證據衡量所受配偶權侵害情節情事,據以裁判賠償基礎,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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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17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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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看其行為是否已達侵害配偶權之程度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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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17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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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0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11438號
  • 您好:

    若尚未發生性行為則不會成立刑法通姦罪

    但若配偶與配偶以外之人有逾越正常朋友交往分際的行為

    您可以蒐證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分為法務、地政、及智慧財產三大部門團隊,各由十年以上經驗之資深法務、地政士、專利工程師團隊所組成,主持律師為李路宣律師。電話免費諮詢:(02)2779-0083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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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2-17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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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2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民法上侵害配偶權並不以配偶與他人為通姦、相姦行為為限,如果有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達到破壞婚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之要件。建議保留相關證據會比較有利,另外也要注意時效問題。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

     

    趙友貿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協會網址:http://www.help.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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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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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友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