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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侵害配偶權

  • 31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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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0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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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午安,我想詢問關於侵害配偶權的問題想要詢問各位律師

    我與原告妻子是在同一個職場工作的,相差十二歲。因原告妻子個性海派且待人親切,所以我們職場上有很多男生都與她關係不錯,我也包含在內

    近期原告告我侵害配偶權,因為我與原告妻子傳賴的部分,有些字眼較為敏感 ,有包含(考好或考不好我都會親妳)以及(今天的抱抱很即時吧! 雖然妳很抗拒)但是都是玩笑話,我們沒有實際發生抱抱及親親的事情,而原告妻子的回應也是沒有當一回事,並沒有回應我上述以上的兩句話我想詢問各位律師,這樣有構成侵害配偶權嗎

    因為原告妻子在職場上也常常開這些玩笑話 例如說她是我的同居男友之累得言語,所以我們都會跟她一起開玩笑

    再者說 原告說我常利用休假去公司找原告妻子 還拍她工作的照片,但是我只是因朋友關係想要鬧她 並且傳給原告妻子下面有說我的照片畫質很差 這樣也有構成侵害配偶權利的部分嗎

    還有我想問說如果侵害配偶權成立的話 我會有前科嗎

    因為原告妻子很早就跟原告要離婚了 最近因為原告性侵強暴以及家暴原告妻子而被判保護令 我想詢問說這個案件會不會之後影響他們的離婚官司

    原告是利用原告妻子熟睡的時候 利用他偷看到的螢幕鎖密碼去進入設定指紋才獲得賴的訊息 請問這樣有沒有屬於非法獲得證據 我可以提告他妨礙秘密嗎

    另外事發不久後他有來找我 為何要這樣傳賴 我有與他表達我言語不當 造成他不舒服表達歉意 他在當下的言語帶有會找人處裡解決 花錢叫人解決生命的部分 其他的語氣態度讓我畏懼 但是我沒有錄音作證 只有同事看到他找我吵架 這樣能夠對他提出精神賠償嗎

    麻煩各位律師解答了!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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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0 16:23 最後編輯日期:109-03-20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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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對方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妨害秘密以及恐嚇)的問題,你們可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在該案刑事案件起訴後再向對方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就其損失向你請求損害賠償責任,相關細節可以進一步與我們討論,倘若對方違法取證,後續提出侵害配偶之訴,也可能因此喪失證據能力。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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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0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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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3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41號
  • 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gn69336、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

    我會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您的問題,並替您節省不必要的花費及時間

    立行法律事務所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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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0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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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13號
  •  

    律師蘇文俊

    你好

    侵害配偶權為民事官司

    不會有前科問題

    而且依據你的說法

    以這樣的證據對方要勝訴還遠遠不及

    所以不用擔心

    但恐嚇部分可能還沒到那程度

     

    我們是專業律師團隊,蘇文俊律師曾擔任知名陳姓補教老師案辯護人、農會超貸案辯護人、跨國吸金犯罪案辯護人,更為台灣刑事辯護協會成員、科技律師實務培訓合格,處理許多刑事案件、商事案件、不動產案件、民事、家事案件,歡迎提出相資訊,讓我們為您規劃相關策略。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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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 蘇 文 俊 / Martin Su

    鼎宇律師事務所 / Su-Brothers law office

    E-Mail:jackalsky1014@gmail.com

     

  • 請直接致電或LINE 在本頁面回覆律師無法得知 執業區域:台中.彰化.雲林.苗栗.南投.台北.桃園/蘇文斌律師區域:台南.高雄.嘉義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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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0 16:42 最後編輯日期:109-03-20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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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第一,可以針對賴對話紀錄的證據形式真正予以否認,讓證據無法有證據能力,不能提出使用,再者可針對對方取得證據的合法性,例如是否在夫妻隱私沒有共同的地點違法翻拍,同樣主張證據沒有證據能力,不能提出使用,一旦對話紀錄成功主張不能使用,侵害配偶權成立機會就小,同樣的,對方會針對這些點在法庭中就證據能力存在提出論述,攻防後由法官決定證據可否使用,民事侵害配偶權跟前科無關,前科是刑事案件才會有的,至於恐嚇部分是會成立,刑事可提出告訴,民事可請求精神賠償,不過必須要有證物或是證人可提出作為證明,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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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0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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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會涉及是否成立損害賠償以及賠償多少的問題,若只有對話紀錄的話,並不見得就會成立,另本件也可能會有恐嚇罪之問題,只是要看舉證是否能夠充足,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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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0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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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這樣的對話雖然無法告刑事通姦罪,但是還是會侵害配偶權,對方可以要求賠償。

    2、私人不法取證基本上法院還是會採為證據。頂多只是對方的配偶要不要告妨礙秘密而已。

    3、如果證人只是聽聞在吵架,沒有聽到說對方要處理您,恐難以追究對方責任。

    4、如果對方真的提告,建議您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訴訟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念儂 (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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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0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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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22 │ 律師證號:104臺檢證字第12408號
  • 您好,

    1.侵害配偶權的狀況可以分成刑事的通姦與民事的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刑事通姦罪的成立需要有雙方確實發生性關係的證據,單純從您所述內容,對方告告您刑事是不會成立的,所以您不用擔心有前科。至於民事的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部分,只要您跟女方有逾越分際的男女交往,就有成立的空間,依您所述的訊息內容,坦白說以客觀第三人的觀點應該都認為這有點over了,您若被告勢必得給法官一個正當的理由為何您與女方間會有這樣的對話,但在民事訴訟中就算您敗訴了,也不會有前科,這點您放心。

    2.對方趁女方睡著時獲取指紋進而取得line對話紀錄部分,因為對方是破解女方的手機以解鎖,所以可以提告妨礙秘密的人是女方不是您。

    3.您如果想提告對方刑事恐嚇,可能要看您有無證人聽聞恐嚇的內容,單純看到您們吵架可能不夠,需要證人有聽到恐嚇的內容才行。

     

    如您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來電與我們討論,我們將盡力解決您的問題。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0956-689213

    Line帳號:lydia819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Email:lhcps.tpe@gmail.com

  • 任孝祥 (任孝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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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0 18:32 最後編輯日期:109-03-20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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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65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687號
  • 回覆 311325 的發言內容:

      各位律師午安,我 ... (恕刪)

    311325您好:

    辛苦您了。

    1.

    依您所述,對方應是提起民事侵害配偶權之訴,不是刑事告訴,不至於有前科。

    但對方在提起此訴訟時,目的應是要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建議您盡速找律師諮詢,並委請律師協助答辯為宜。

    2.

    恐嚇的部分,要視證據是否足夠而定。

    建議您在諮詢時,與律師一併討論。

     

    我是任孝祥律師。

    我有處理各種家事、民事、刑事案件的豐富經驗。

    您所述的妨害配偶權訴訟,我也有處理過。

    台大法研所畢業、台大會計系畢業。

    您可以先加我line(line ID: reneejen1229),若有需要再約時間當面諮詢。

    祝這件事情順利解決!

     

    任孝祥律師

    曾任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台大法研所碩士

    台大管理學學士

    tel: 0972-171229

    line ID: reneejen1229

    email: reneejen1229@gmail.com

    FB: https://www.facebook.com/hhjlawyer/

    歷年訴訟戰果: https://reurl.cc/0zYmVo

  • 任孝祥律師,台大會計、台大科法所畢。案件委託,歡迎聯繫:line ID:reneejen1229、web: http://www.hhjlawyer.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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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0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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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是首先就刑事上通姦罪嫌需通姦與相姦者有性器官接觸,方能成罪,倘單純對話紀錄,實務上除非通姦與相姦者承認,否則是無法成立本罪,且本罪係告訴乃論之罪,需在知悉犯行6個月提出告訴;再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85 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是就民事部分對方配偶可以據上開法文提出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惟實務上法院審理會依據其所提出之證據衡量所受配偶權侵害情節情事,據以裁判賠償基礎;至於原告有無妨害秘密部分?可能尚需釐清相關事實,且就證據能力的部分,實務上法院就私人違法取得的證據在民事上會肯認有證據能力,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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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1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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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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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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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3-21 14:13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97046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關鍵證據。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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