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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車造成車禍

  • 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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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7-14 09:44 
  • 文章人氣:252
  • 個人積分:6
  • 各位大大律師你們好 想請教一下 我行駛的馬路中間是畫黃色虛線 我開車,前方有一輛跟我同方向的機車 我從她左側超車 我前門已超過她 她突然撞上我右邊後門 這種情況是我的問題嗎? 她一直說我逼他車...?? 初步研判表寫「本案因事故經過有疑義無法釐清,且無監視器可證實,故無法客觀分析肇事原因」 事故發生時有提供行車記錄器。 對方有受傷送醫院,好像說是骨盆裂開, 無需住院,當天已返家休養 對方現在要求我賠償30幾萬
  • 李詩皓律師 (力禾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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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7-14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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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7 │ 律師證號:91臺檢證字第01163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先申請車禍鑑定,看鑑定單位是否能定義肇事責任比,否則對方有受傷情況下,是有權利依民事請求必要之賠償,如醫療費、受傷致工作不能等費用,對方甚至可能提告刑事傷害罪。
    待肇事比例出來後,可請對方出示相關費用之單據及合理費用,並依比例賠償之即可,若對方不願接受,您就可能得面臨後續調解或訴訟了。
       
    如需法律諮詢請來電,力禾法律 (02)2755-1003#22 或 LineID:boycoco211。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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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7-14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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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01條第1項: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是本件需釐清兩造有無違反上開法文之規定,倘您不服初步鑑定表判定,需在時效內向車禍鑑定委員會聲請覆議,以釐清肇事責任及過失比例;再按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倘您有肇事原因,受害人可以依據過失比例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薪資減損、維修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您可以請受害人提出證明,證明所賠償金額部分係真正;至於刑事上您可能會有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適用,此罪係告訴乃論之罪,倘您無法與受害人和解,地檢署可能會起訴您,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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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7-14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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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6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我方有保持超車距離,或是對方有偏離車道等情,我方恐遭認定有肇事責任。

    2、就您所述的狀況,我方恐涉有過失傷害(或是致重傷),並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3、我方可以要求對方提出相關單據判斷和解金是否合理。

    4、建議您應該直接委請律師協助答辯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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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7-14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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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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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7-14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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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黃念儂 (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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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7-14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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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22 │ 律師證號:104臺檢證字第12408號
  • 飛飛您好,

    建議您可以像車禍發生地之監理所聲請車禍事故鑑定,以釐清肇事責任歸屬。

    車禍的賠償通常是由醫藥費、薪資損失、車損、看護費以及精神慰撫金構成,建議您可以請對方提出請求30幾萬的依據,以判斷對方的求償金額是否合理。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0956-689213

    Line帳號:lydia819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Email:lhcps.tpe@gmail.com

  • 胡世光律師 (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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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7-14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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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86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791號
  •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共13年,依您所述,因細節不清,建議您攜帶現場圖及照片等資料,親自預約時間至本人位於桃園地檢署旁之事務所面談討論細節,並委託本人協助為妥,以下網址內有本人部分承辦案件及聯繫方式,本人提供平日第一小時免費諮詢,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https://who776.blogspot.com/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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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7-14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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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2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肇事責任是以車禍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書為判斷標準,等鑑定結果出來後再依比例計算賠償金額,建議可以先聲請鑑定。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

     

    趙友貿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協會網址:http://www.help.org.tw/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趙友貿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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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7-14 18:02 
  • 文章人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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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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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