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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租約示範條款釋疑~~急~~感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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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04 17:57 最後編輯日期:102-09-04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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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第440條第2項之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出租人不得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經限期催告而以承租人未依限期給付租金而終止契約,又民法第440條第2項之規定是強制規定,租賃契約之條款違反此項規定的話,依法係為無效。

    民法第440條

    承租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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