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出租問題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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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10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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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為促進共有物有效利用,依98年修正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及法務部98年10月1日法律字第0980032730號函釋:「共有物之出租行為自屬上開民法第820條第1項所稱共有物之管理行為,而得依多數決為之」;因此,出租共有物已無需全體同意,本件其他二位兄弟持分合計若已超過二分之一,即可逕為決定將三人共有店面出租,不需要您父親同意,另當然您父親有權利分得租金。以上謹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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