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分權利的問題??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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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11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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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您不一定要同意您弟弟之分割方案,若您無法與您弟弟協調,可起訴請求裁判分割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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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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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們均有持份,依法除非有分管契約,否則所有共有人都無權使用不動產,他也無權使用,你也無權使用,建議你們協議分割方案,把產權歸一,看對方要錢還是要房子,不然就要訴訟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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