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員工擺爛 資方頭疼
- 陳先生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9-17 12:11
- 文章人氣:6053
- 個人積分:2
-
有ㄧ員工作了十多年, 這兩年工作效率低, 上班聽音樂 玩手機, 請她做事情都推三阻四, 很多事情是她工作分內的, 她也推拖! 也對同事 主管爆出壞口氣.
事情常常出錯, 造成公司損失, 雖然損失不多, 但這薄利時代實在非常頭疼! 也對新來同事說 公司不好等話, 也排擠新員工, 已經成為公司的頭疼人物; 天天遲到, 雖然每天持到10-20分鐘, 但是工作態度不好, 也看得出來她想要等著被資遣, 像這員工 我們真的很頭疼!
認為她事情作不好, 想給她ㄧ點新的東西 也不放心, 當然她也是推拖不作
這樣的員工難道就只能給她資遣費讓她走人嗎? 請問我們資方該怎麼辦?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9-17 12:35
- 文章人氣:245
- 個人積分:566
- 律師評價:35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84號
-
有關您的提問,建議您審酌 貴公司或員工之行為是否有符合勞動基準法(如下)所規定事宜,以合法終止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9-17 13:43
- 文章人氣:224
- 個人積分:4963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建議可以從考績上面著手,或是主張對於主管重大侮辱、嚴重違法工作規則等事由予以解僱。
2、本文建議您可以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並且協助擬定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9-17 21:45
- 文章人氣:212
- 個人積分:110798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