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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員工擺爛 資方頭疼

  • 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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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7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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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ㄧ員工作了十多年, 這兩年工作效率低, 上班聽音樂 玩手機, 請她做事情都推三阻四, 很多事情是她工作分內的, 她也推拖! 也對同事 主管爆出壞口氣. 

    事情常常出錯, 造成公司損失, 雖然損失不多, 但這薄利時代實在非常頭疼! 也對新來同事說 公司不好等話, 也排擠新員工, 已經成為公司的頭疼人物; 天天遲到, 雖然每天持到10-20分鐘, 但是工作態度不好, 也看得出來她想要等著被資遣, 像這員工  我們真的很頭疼!

    認為她事情作不好, 想給她ㄧ點新的東西  也不放心, 當然她也是推拖不作

    這樣的員工難道就只能給她資遣費讓她走人嗎?   請問我們資方該怎麼辦?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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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7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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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84號
  • 有關您的提問,建議您審酌 貴公司或員工之行為是否有符合勞動基準法(如下)所規定事宜,以合法終止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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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7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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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建議可以從考績上面著手,或是主張對於主管重大侮辱、嚴重違法工作規則等事由予以解僱。

    2、本文建議您可以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並且協助擬定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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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7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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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