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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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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24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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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目前21歲,約於前天收到法院刑事傳票,信上是寫 遺棄 案件

    在這信之前的事情是:我目前是有申請到保護令,但只有申請到家父母不得對我有身體及精神上不法侵害這部分( 因我住在男友家時,父母三番兩次來鬧,甚至帶親戚來鬧、毆打我、對我男友動手,被強押回去後,又把我吊起來要打死。)因為家族裡的人想法行為都非常極端偏激...沒達到他們想要的就會開始不擇手段

    信上並沒有提到提告者是誰..家父母目前是健在,並且有在工作(從商),生活上並沒有問題。我的話,目前是待業中,並沒有任何的收入,約於年尾須開始償還學貸的部分。

    想詢問的是

    1.這樣遺棄有成立嗎?

    2.如果不成立,是否能提 誣告

    3.由於之前家暴時,他們有在小心盡量不造成外傷,但是造成的內傷驗傷也無法顯示出明顯外傷,肉眼看得出的傷只有被吊起來時手腕摩擦的紅腫,如果這樣想補提告傷害罪,會不會因為明顯的外傷只有一個就不成立或不太會通過..

    4.因為在開保護令法庭時他們是欲駁回申請的,之前就有把我帶去警局要告我男友誘拐妨礙家庭…等等什麼都想告的情形,如果我想保護自己及男朋友能做什麼?

    5.因為明天就要開庭了,我需要帶什麼資料對於我在庭上會比較有利?(手邊有保護令及一個錄音是錄到父母都在場 家父說要把我吊起來打死他也開心的檔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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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24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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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沒有生命危險,則不會有所謂的遺棄罪。

    2、倘若對方虛構犯行,可以提告誣告罪。

    3、傷害罪要成立必須要有傷,但是家暴保護令的部分不用,不過還是要看您可以提出什麼樣的證據證明。

    4、此部分必須依據實際提告的事項作出答辯,建議應該由您的男友親自諮詢。

    5、明天主要是審理遺棄的部分的話,其他的資料只需要備而不用即可。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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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24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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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這樣遺棄有成立嗎?

        答:依您提示情形,似尚未成立刑事遺棄罪,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開庭前與您討論回答之方向與訴訟策略。

    2.如果不成立,是否能提 誣告

        答:您須先取得一不起訴處分,方有是否提出誣告告訴之問題,且誣告亦有其成立之限制。

    3.由於之前家暴時,他們有在小心盡量不造成外傷,但是造成的內傷驗傷也無法顯示出明顯外傷,肉眼看得出的傷只有被吊起來時手腕摩擦的紅腫,如果這樣想補提告傷害罪,會不會因為明顯的外傷只有一個就不成立或不太會通過..

       答:您應先至醫院驗傷,再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傷害告訴。

    4.因為在開保護令法庭時他們是欲駁回申請的,之前就有把我帶去警局要告我男友誘拐妨礙家庭…等等什麼都想告的情形,如果我想保護自己及男朋友能做什麼?

        答:針對對方每次之言論、行為均錄音錄影蒐證之。

    5.因為明天就要開庭了,我需要帶什麼資料對於我在庭上會比較有利?(手邊有保護令及一個錄音是錄到父母都在場 家父說要把我吊起來打死他也開心的檔

       答: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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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24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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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13號
  •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遺棄部分必須要對方無自理生活之能力

    需要子女撫養才可以

    否則這是不會構成遺棄罪的

    這你不用擔心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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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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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24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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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鍾孟杰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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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24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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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79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92號
  • 1. 依您所述,這應不構成遺棄

    2. 若有刻意捏造不實事實之情,可提告誣告

    3. 可就診開立診斷證明,但要詳加說明傷害行為與受傷間的相當因果關係。

    4. 21歲已無所謂和誘略誘妨礙家庭的問題,若對方無理借事生事,可以對方捏造不實事實為由提告誣告

    5. 出庭盡量提出對您有利的證據給法院,同時要讓法院感受到您是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