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個月前和其它同學一起和房東簽一年約,現在我因個人因素想要提前解約,但房東說除非我找人頂替我的位子,不然這樣他無法對其他人交代。我翻過合約內容,裡面沒有提前如果提前解除契約等相關內容,我願意賠償,我已經付了一個月的訂金和房租。如果我賠償是不是會影響其他人的訂金也跟著被沒收?我們是簽在同一份合約上的。
您好:
具體情況要看租賃契約才能判斷。但就算租賃契約沒有約定提前終止租約之條款,實務見解認為承租人還是可以提前終止租約,但出租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您的問題比較複雜,因為承租人有三人,三人是否有各自的租賃部分?或是一起租一層?這會影響後續的判斷。
最主要要看契約內容怎麼約定的,若沒有特別規定,可以發函通知終止租賃合約,房東可能會把您已經給付之押租金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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