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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造購屋後,聲請「房屋漏水、減輕價金」

  • 小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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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2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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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4
  • 各位律師們 您好。
    我們想諮詢您一件房屋漏水糾紛:簡述如下
    1、我造 賣完房子之後,他造 發現房子漏水現象,請求減輕價金約30萬。
    2、法院已通知於到地院調解調解不成立則到簡易庭

    論。

    他造起訴書內容簡述:

    一、事實部份

    1、購買房屋時,契約書標記「沒有」漏水。(我住的時候,並沒有漏水的情形,我要怎麼舉證呢?)

    2、動產轉移後,隔天發現次臥室漏水房仲通知我,有一小處有漏水,所以我就想說花錢省麻煩,沒有去追究責任問題,且為什麼他造驗屋多次,都沒有提出,一入住就提出)後續他造又發現主臥室漏水,要我造負瑕疵擔保責任

    3、多次要我造出面協商,都沒有回應。(但我造都有請房仲轉知,都有回應,並後來協調結果,我們有誠意維修,我造主張室內維修後,日後若有外牆龜裂的原因導致室內漏水,還是請他造要求管委會維護處理。)

    4、表示我造動產轉移之前有委託油漆工針對主臥室、次臥室滲漏水處進行粉刷裝飾,他們主觀認為有30萬的價值貶損。(但我只是純粹讓20年的中古屋牆面好看而已,所以委託整間房屋牆面粉刷,並無只針對上述情形)

    PS:請問我該怎麼辦呢?責任都在我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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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2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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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首先必須釐清一件事情,漏水存不存在及原因為何?

    2、倘若是本來就存在的漏水原因,卻於契約上記載沒有漏水,這個部分除了必須負瑕疵擔保責任之外,還可能有詐欺的問題(瑕疵責任的部分,倘若可以修好,則只是修繕費用的問題,倘若無法修好,或是修繕範圍過大,才會有減價的問題)。

    3、反之,則不需負責。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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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2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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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否認房屋存在有漏水瑕疵,並請求對方證明瑕疵發生於契約成立前,請求對方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瑕疵責任歸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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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2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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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否認房屋存在有漏水瑕疵,並請求對方證明瑕疵發生於契約成立前,請求對方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瑕疵責任歸屬,原告須進其舉證責任,於其未證明瑕疵存在於契約成立前,您可一概予以否認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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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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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你可以搜集一些勝訴判決來參考,多看幾件看有沒有什麼證據是可以搜集得到的,這樣可以增加勝算。

    二、漏水請求減少價金,賣方勝訴案件舉例:

    (一)買方買的時候就知道漏水(你主張之前沒漏水的話這個跟你的不同):參考判決:98,湖簡,1908

    (二)買方處理方式錯誤賣方勝訴(未發存證信函即直接提告,這個比較少見,應該是沒找律師導致的):摘要判決:

        本件上訴人既係
        主張伊向被上訴人買受之系爭房地有物之瑕疵,被上訴人應
        負擔保之責,而依上開規定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乃竟起訴求
        為形成之判決,於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參見最高法院84
        年度台上字第1444號及86年度台上字第2659號等民事裁判意
        旨)。

    (三)買方自承交屋後幾個月才漏水(自己承認不利於己的事實,這個買方應該也是沒找律師),判決摘要:

    足認系爭房屋於交付原告時並不存在其所主張之漏水瑕疵,
        並均供水正常,且於交屋後經被告入住4、5月亦同,原告所
        指瑕疵係在買方交屋後4、5月許拆除水錶、復繳水費裝錶始
        發生無熱水問題,亦難認係可歸責於被告。兩造買賣契約
        無特別之約定,被告並未保證系爭房屋上開現況之品質,則
        依上開民法之規定,系爭房屋之利益及危險,自交屋時即10
        1年10月19日起,應由買受人即原告負擔,原告所主張之熱
        水管漏水瑕疵,於交屋時並不存在,原告亦未舉證證明之,
        難認被告應就交屋後所發生上開問題負瑕疵擔保責任

    (四)第三個例子可供你參考,這個部分漏水是什麼時候發生的這件事的確是重點。

    二、可以就近找個律師多查幾個判決給你參考。

    三、可以舉證儘量舉證,如果舉證困難的話可以考慮民間測謊。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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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2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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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王上仁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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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2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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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72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92號
  •  除非你在賣屋之前已經知道有漏水而故意不告知才有責任,否則你可以主張中古屋交屋後本來就是會陸續發生瑕疵不可歸責於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