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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帳戶

  • 啊弘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3-12 18:14 
  • 文章人氣:2548
  • 個人積分:4
  • 3/8因為急需用到一筆錢所以上網查了可以借款電話

    對方跟我要了存摺和證件影本和提款卡正本

    說要給銀行整合我看有沒有穩定工作什麼的

    第二天我打給他又跟我要了密碼

    因為第一次這樣借款所以也迷迷糊糊的給了

    再來隔天他要求我用存摺匯8000進去說要給銀行整合他下午會來我的縣市跟我談

    但遲遲沒等到他的電話 

    隔天我去郵局查存款卻說我的帳戶變警示帳戶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本人剛滿18快4個月

    被告

    警示帳戶要怎麼解除

    我在新竹  郵局人員跟我說是臺中的警局接到報案的

    我要下去臺中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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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2 20:57 
  • 文章人氣:164
  • 個人積分:14592
  • 律師評價:730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此種情形實務上普遍認為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會構成詐欺罪之幫助犯,可認罪並與被害人和解,再向檢察官求情,請求給予緩起訴處分,若被起訴可請求法院宣告緩刑。 若不認罪不和解,通常會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民事上被害人在起訴後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損害。 案件終結後可向分局機關解除警示帳戶。 台中之警察機關會寄發通知書要求你至台中配合調查。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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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3 16:44 最後編輯日期:105-03-13 16:48
  • 文章人氣: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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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55 │ 律師證號:103台檢證字第11864
  •  您好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法院或檢察官  您是真的要借貸  而非詐騙集團的同夥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另外遭銀行設定帳戶警示,如何辦理解除警示帳戶:示::

    (一)民眾解除警示帳戶辦理事項如下:
    1、經司法程序終結案件,民眾可向各警察機關偵查隊辦理解除警示帳戶,且同一金融帳號合解除要件,受理警察機關即將該帳號所涉案件逐一解除警示,避免民眾奔波各警察機關間辦理解除警示帳戶。
    2、司法程序終結,含訴訟判決終結與刑罰執行終結,有關易服勞役(社會勞動)執行完畢及經法務部准許「假釋」者,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即可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3、各警察分局偵查隊只受理申請、審查,最後核定解除警示工作,由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行文金融機構辦理。
    4、案件屬一般糾紛案件(公司或法人帳戶、捐款專戶、交易買賣)或誤設警示(報案人報錯詐騙帳戶)時之解除警示:
    (1)金融機構未將警示帳戶通報聯徵中心時,倘案件尚未函轉管轄機關前(以管轄機關收文日為準),如經銀行通知或受理單位即時發現,應由受理單位立即通報銀行取消警示。
    (2)金融機構已將警示帳戶通報聯徵中心時,由管轄警察機關負責釐清案情,協助解除警示帳戶。
    5、警示帳戶開戶人已死亡者,家屬應檢具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向任一警察機關辦理解除警示帳戶。
    (二)另解除「警示帳戶」主要分為3種類型,惟最後核定解除警示工作權限,由警察局行文至金融機構辦理,茲摘述如后:
    1、遭冒名申辦者需檢附:
    (1)先請申請人攜帶雙證件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2號10樓;電話:02-23813939)申請1份『通報案件紀錄資訊』。
    (2)承辦人受理後請先登入『警察電信金融聯防平臺』調閱帳號報案人筆錄及相關資料並詳核申請人身分證件製作談話筆錄,儘速去函金融機構調閱帳戶申設人資料及申辦時臨櫃影像俾利比對。
    2、一般商業交易糾紛者須檢附:
    (1)製作談話筆錄
    (2)和解書。 
    (3)款項及物品返還單據等有關證明文件。
    3、司法程序終結案件者,須依所涉案件種類,檢附各類司法文書佐證:
    (1)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2)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3)罰金: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4)判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5)受拘役或罰金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6)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7)緩刑:須檢附判決書及緩行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8)保護處分:須檢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裁定書。
    (三)民眾申請解除警示帳戶,應請民眾詳實將個資及通訊連絡處填載『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上,並應注意:
    1、銀行總行及分行名稱、代號、帳號均應填寫(載明解除之帳號,請只填具遭冒辦或涉及詐騙案判決書所載帳號,另屬衍生性管制帳戶請勿登錄)。
    2、「解除警示帳戶原因」圈選項目代號僅可單選切勿複選(其他原因請圈選L欄位並註明原因、本欄由警察單位填寫)。
    3、應視民眾申請帳戶數製作份數(如1個帳號須製作一式四份,1份給銀行、2份連同其他相關資料給警察局做為解除註記依據、1份自存,2個帳戶一式五份…以此類推)。
    4、為防止詐騙集團盜辦解除人頭帳戶受警示之帳戶,致該帳戶再次成為犯罪工具案件發生,請受理人員受理時務必請申請人於簽章處,簽名捺指紋。

    (一)民眾解除警示帳戶辦理事項如下:
    1、經司法程序終結案件,民眾可向各警察機關偵查隊辦理解除警示帳戶,且同一金融帳號合解除要件,受理警察機關即將該帳號所涉案件逐一解除警示,避免民眾奔波各警察機關間辦理解除警示帳戶。
    2、司法程序終結,含訴訟判決終結與刑罰執行終結,有關易服勞役(社會勞動)執行完畢及經法務部准許「假釋」者,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即可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3、各警察分局偵查隊只受理申請、審查,最後核定解除警示工作,由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行文金融機構辦理。
    4、案件屬一般糾紛案件(公司或法人帳戶、捐款專戶、交易買賣)或誤設警示(報案人報錯詐騙帳戶)時之解除警示:
    (1)金融機構未將警示帳戶通報聯徵中心時,倘案件尚未函轉管轄機關前(以管轄機關收文日為準),如經銀行通知或受理單位即時發現,應由受理單位立即通報銀行取消警示。
    (2)金融機構已將警示帳戶通報聯徵中心時,由管轄警察機關負責釐清案情,協助解除警示帳戶。
    5、警示帳戶開戶人已死亡者,家屬應檢具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向任一警察機關辦理解除警示帳戶。
    (二)另解除「警示帳戶」主要分為3種類型,惟最後核定解除警示工作權限,由警察局行文至金融機構辦理,茲摘述如后:
    1、遭冒名申辦者需檢附:
    (1)先請申請人攜帶雙證件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2號10樓;電話:02-23813939)申請1份『通報案件紀錄資訊』。
    (2)承辦人受理後請先登入『警察電信金融聯防平臺』調閱帳號報案人筆錄及相關資料並詳核申請人身分證件製作談話筆錄,儘速去函金融機構調閱帳戶申設人資料及申辦時臨櫃影像俾利比對。
    2、一般商業交易糾紛者須檢附:
    (1)製作談話筆錄
    (2)和解書。 
    (3)款項及物品返還單據等有關證明文件。
    3、司法程序終結案件者,須依所涉案件種類,檢附各類司法文書佐證:
    (1)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2)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3)罰金: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4)判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5)受拘役或罰金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6)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7)緩刑:須檢附判決書及緩行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8)保護處分:須檢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裁定書。
    (三)民眾申請解除警示帳戶,應請民眾詳實將個資及通訊連絡處填載『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上,並應注意:
    1、銀行總行及分行名稱、代號、帳號均應填寫(載明解除之帳號,請只填具遭冒辦或涉及詐騙案判決書所載帳號,另屬衍生性管制帳戶請勿登錄)。
    2、「解除警示帳戶原因」圈選項目代號僅可單選切勿複選(其他原因請圈選L欄位並註明原因、本欄由警察單位填寫)。
    3、應視民眾申請帳戶數製作份數(如1個帳號須製作一式四份,1份給銀行、2份連同其他相關資料給警察局做為解除註記依據、1份自存,2個帳戶一式五份…以此類推)。
    4、為防止詐騙集團盜辦解除人頭帳戶受警示之帳戶,致該帳戶再次成為犯罪工具案件發生,請受理人員受理時務必請申請人於簽章處,簽名捺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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