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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換鎖已寄存證信函

  • bella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4-12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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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約至4/15始得消滅,在3/29亦已清空大多物品,唯4/5房東已將住處一樓門鎖換掉(房東居住二樓),以致無法進入拿取剩餘物品,且約定4/15之押金伍萬元恐石沈大海.予4/8已寄發存證信函約定4/17拿取押金及剩餘物品,然房東若不去領取掛號.那該如何呢?房東應已犯刑事強制,若4/17仍不履行歸還押金,若至警局報案屆時是否容易銷案.

    再則租金每月19000元,但因其要求故只跟國稅區申報5000元,此部份是否可舉報其逃漏稅.但我本身是否亦有負任須承擔呢?謝謝律師的回覆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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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2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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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強制罪為公訴罪,提告後就無法撤回,司法單位會依法偵查審判。

     

    2、您可向國稅局檢舉,您本身不會有法律責任,但若契約中有約定,房東可能轉向您請求稅金之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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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2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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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房東擅自更換門鎖之行為已屬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可具體敘明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至警局提告的話,一定要拿去報案三聯單,案件才能確保依刑事訴訟程序所定的流程進行。

    2. 另外,租屋處內的物品畢竟還是您個人物品,房東若不願意讓您取回而將之占為己有或是毀損,亦會涉及刑法第335條侵占罪或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此部分亦可考慮一併提告

    3. 關於押金50,000元之部分,在租賃契約終止時即應給付給您,若可歸責於房東而導致您無法進入房間收拾物品,押金亦應返還予您,此部分之後亦得循民事訴訟途逕向其請求。

    4. 房東實際上將10,000元租金虛偽記載5,000元於租約,此租約亦應有檢送至國稅局申報稅務,已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雖然主要責任是在於房東,但幫助者亦有可能論以同法第43條幫助犯責任,此部分雖然不常論究,但宜謹慎思量。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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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e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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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3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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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呂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房東擅自更換門鎖 ... (恕刪)

    請問因房東收到存證信函後立即將門鎖改回,當沒環鎖這回事,請問這樣是否就沒任何可追責了,因押金取回仍有困難,且房東現在在魯當初契約租賃一樓,我們使用地下室他也要算費用(已承租六年了)。請問他的想法合理嗎?那同理我們租賃一樓,然房東機車牽至一樓室內停是否我們也可說要租金房東很魯,遲遲不想還押金五萬。請問接下來有方法可應付他嗎?(換鎖強制罪是否因他恢復原來的鎖就當沒這回事了)。感謝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