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侵占、毀損 > 家人告我財務侵占

家人告我財務侵占

  • 小邵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5-09 15:37 最後編輯日期:105-05-09 15:37
  • 文章人氣:1384
  • 個人積分:8
  • 您好 家世背景複雜 大概就是都是我姑姑再扶養我,我爸爸都沒有付出,媽媽從小就離婚沒聯絡 高中的時候由於姑姑也已經得了癌症了,因此姑姑將他的30萬放置於我的戶頭 並聲明我可以使用這筆錢,並且由於我高中根本就沒辦法賺錢而且也沒有其他生活費 因此我的生活都是靠這筆錢 上了大學後甚至連就學貸款都沒辦法用(因為家人根本不會幫我),所以我的生活費房租 也都是靠這筆錢以及我大學打工的錢過活的 同時也因此我再也沒有回家,因為家人真的都很可怕 只有這個姑姑是真的幫助過我的,其他人都對我很不好 畢竟也跟家裡都沒有聯絡了也沒有金錢來往,想說以後就這樣靠自己就好 就這樣我現在已經大學二年級了 結果今天晚上收到我一個親戚的來信,內容大概如下 由於扶養我的姑姑去世了,根據她的遺囑要我還回之前姑姑給我的(匯入我的帳戶的)30萬 若不歸回,將會提告侵占罪 但是這是姑姑說要給我的,而且她說我可以花的,而且我也完全沒有其他人可以幫忙 我才會使用這些錢,我也沒有拿來亂花 這樣她真的可以告侵占嗎? 我真的不知道要怎麼辦,怎麼處理這些事情... 而且我由於大學就出去自己住沒聯絡了,也不知道最近姑姑去世的事情 PS:我有人證可以證明我以前的狀況生活以及姑姑真的有匯錢給我
  • 沈恆 (沈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5-09 16:01 
  • 文章人氣:193
  • 個人積分:2698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只要能證明是贈與就不用返還,也不會構成侵占,可發存證信號澄清事實,並請對方提出遺囑供確認。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5-09 20:08 
  • 文章人氣:149
  • 個人積分:97026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家人之任何請求,均可不予理會、不予回應,避免對方錄音蒐證,若對方執意對您提告,再委任律師協助爭取不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顏寧 (顏寧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5-09 20:14 
  • 文章人氣:157
  • 個人積分:101862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家人之任何請求,均可不予理會、不予回應,避免對方錄音蒐證,若對方執意對您提告,再委任律師協助爭取不起訴處分。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黃國政 (Sam)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5-09 22:31 
  • 文章人氣:172
  • 個人積分:6622
  • 律師評價:40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便由我來進行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 呂昀叡 (呂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5-09 22:40 
  • 文章人氣:177
  • 個人積分:3230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該30萬是在數年前交付給您,您所述的理由正當合理、且在此期間也的確是陸陸續續作為生活上的雜項支出、並沒有受到姑姑的指示而操作運用,在法律上來說可以解釋為民法第406條贈與,若姑姑沒有特別有交換條件的指示且也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話,這筆錢您當然可以自由使用,即使是姑姑本人也沒有辦法向您追討。 既然您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建議對於其他親戚無理要求也不要理會,您也很難擔保會不會再被進一步提出其他不合理的要求。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 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