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錢後對方耍賴借據(本票)拿不回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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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16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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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未記載本票無效,惟無效之本票可能會用來證明有消費借貸契約存在。 先將錄音作成錄音譯文,證明當初已經協議如何處理借款債務,將來訴訟時可以提出答辯。 本票未記載發票日無效,故不用擔心債權人背書轉讓本票,若將來第三人主張票據權利,可以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 債權人若讓與借款債權予第三人,可依民法第299條規定,原本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都可以對抗受讓人,屆時可主張借款已經協議清償即可。 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本票。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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