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持有房屋 出租租金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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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13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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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共有物之出租屬於典型之管理行為,依民法第820條規定處理,原則上親戚持分超過三分之二,可以具有出租共有物之權限,惟你仍可依持分四分之一分配出租之租金。 押金由上一代出就何所指,目前不明,若非管理共有物所生之費用,無權要求你負擔。 上一代贍養費(應該是扶養費)只能由上一代向你請求,親戚無權從你應分配之租金中扣除,可以拒絕親戚無理之要求。 若有顯失公平之情形,可以聲請法院裁定變更管理行為,但目前看不出來有何顯失公平之情形。惟可依照持分四分之一分配租金之利益,若親戚拒絕,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該利益。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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