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性交易
- 小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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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2-08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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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為兩年前跟一名14歲女生性交易
警察局筆錄,檢察官筆錄我都否認跟女子
發生性交易也不知道女子年紀
當時用交友軟體相約出來,女子上面年紀印象
是成年了也沒清楚標示自己未成年
但是現在已經找不到當時女子的檔案了
事後在網路看到女生臉書才知道對方真實年紀
忘記當時有在臉書聊到什麼
我們也沒在相約出來了
最近收到起訴書,上面寫我跟他是用Line認識
然後用臉書相約,也清楚對方真實年紀
也承認當時以兩千做為性交易
也有證人,只是不知道為什麼會有證人證明
之前有過一次跟未成年性交易當時女生沒出現
最後不起訴處分
只是起訴書上面有把這件事情寫進去說要加重刑期
請問我該怎麼辦?
我該繼續完全不承認嗎?
還是承認有性交易但是不知道當時女生年紀?
起訴書上面寫我們是用臉書約女子也有提供對話記錄,我們只約過一次是用交友軟體並不是臉書
這樣對話記錄我可以否認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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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3-15 13:57 最後編輯日期:106-03-15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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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1項、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會構成準強制性交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察官已經掌握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及被害人證詞,除非上開對話紀錄、被害人證實與事實不符或無法證明有性交易之情形,否則有被認定進行性交易之風險。
是否決定認罪要依實際之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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