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事不起訴之後想提再議的問題
- 胖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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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4-13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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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律師們,我是原告,在105年12月初因為被臉書一位XXX先生詐欺,警方透過手機門號持有人找到一位A先生,但A先生表示身分證跟健保卡在網咖被偷走,經過一些偵查之後,我在今天13號收到A先生的判決書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後,我馬上找到了2個新的證人C和D先生還有新的證據,新的證明和證人指認說,那位曾經被傳喚當證人的B先生就是臉書XXX先生的使用人,那麼我要怎麼辦呢?我明天想打電話跟書記官表示找到新的證據還有證人,但是這樣子我還能提告B先生嗎?
或是以再議的聲請方式,請檢察官繼續偵辦?
還有如果填聲請再議書的話,被告我要寫誰呢?是A先生還是B先生?
- 你好我是胖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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