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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代寫律師函>

  • 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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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2-29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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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尋找代寫律師函>

     

    各位好,

    老公在桃園有一間華廈的小套房含機械車位要出售。

    但目前地下停車場因升降梯故障無法使用,故管委會將地下室封閉。地下室停車場由主委保管鑰匙,但因每次房屋帶看主委勢必介入陪同帶看地下室,卻不肯將鑰匙借給我們,也不肯打一付給我們,嚴重影響房屋帶看流程。理由是地下室很危險(實在不知哪危險),並告知是大樓委員們開會一致同意不提供鑰匙,因為我們並沒有參與過管委會的任何會議,亦不知其他車主有無共同修繕之意願,此舉措嚴重影響屋主產權,並有牟利之虞慮(該主委曾表明說對本房屋物件有購買之意願)。我們目前只想把鑰匙取得,故現在需要繕寫律師函之律師,不接受調解委員會調解,也不想先寄發存證信函因無法律效力。若有經驗之律師請與我聯繫,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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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1-08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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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6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限制使用地下室應該要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是規約授權,管委會才有權處理。

    2、發律師函跟存證信函的效力是一樣的,都沒有強制力,倘若管委會拒絕,還是只能透過區權會解決。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