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房仲服務業,之前在作為專員,有一筆案子在進行中,但整個案子在尚未結束前,公司即因股東糾紛而解散。
那公司之前跟屋主簽的服務合約,是否還有效力存在呢?
因為這案子進行了很久,好不容易要定案了,我想自己拿來作,
但我不確定若跟我的客戶換約,換成用我的名字去簽約是否有牽涉到背信問題?
前後辛苦了這麼久,我真的不想心血都白費,我也不願意解散後又新成立的公司白白拿走我的心血,因為這個案子都是我去跑去談的,公司只有簽服務約時才出面。請問各位律師,是否能夠撥空回答我這問題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原則上,公司解散後法人格已消滅,故公司與客戶間委任關係亦已消滅,但如果您仍在新成立之公司任職,而新公司又與客戶簽約,則可能會有背信之問題。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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