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朋友目前遇到一個問題,在烘焙業上班,每日上班及下班時間常常不固定,每天總工時常常超過12小時,有時到13-14小時,近兩日更誇張早上8點工作到隔日凌晨2點多,僅休息6小時又繼續上班,且晚上10點後只有她一個女生在店裡工作,工作期間也常沒休息吃飯,每周頂多休假一日甚至沒休,請問,在勞基法上可以允許雇主這樣要求員工嗎?有何申訴管道及罰則?
謝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分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有關於工時、延長工時、薪資的規定,可以直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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