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通知書收據..?
- K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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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04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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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最近在查關於 拋棄繼承 的相關資料,看到至法院辦理時文件需附上「拋棄通知書收據」,但網路上的表格範例有寫到「拋棄繼承人於民國 年 月 日知悉,並已於民國 年 月 日向 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感覺不是很理解...?前後順序似乎有點奇怪 ( 還是我理解有錯誤 )。
所謂的收據不是要先給對方,對方確認後寄回來才叫收據?
還未至法院辦理 拋棄繼承,拋棄通知書內的日期 ( 並已於民國 年 月 日向 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 ) 又怎麼填? ( 總不能填未來日期吧? )
請各位專業的大大幫忙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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