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繼承與贈與 > 共同持有房產繼承問題

共同持有房產繼承問題

  • flysunwind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8-11 17:10 
  • 文章人氣:605
  • 個人積分:6
  • 各位律師好:

    因家中房產目前是3個長輩持有(父親,叔叔,姑姑),

    父親長年不在家中,本身又有負債

    想請問如果當父親過世時,我繼承他的三分之一房產是否會連帶繼承他的負債?

    如果辦理限定繼承,是否就可以只繼承三分之一房產而負債不會繼承?

    這問題苦惱很久請各位多多幫忙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8-11 17:29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5958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不用辦理限定繼承,如未辦理拋棄繼承,目前都是法定限定繼承,如有依規定申報遺產清冊,以所得繼承額度內負擔繼承範圍內的債務,所得遺產全數用於清償債務後,仍有債務未受清償時,不需以自己財產清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沈恆 (沈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8-11 17:30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2698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繼承當然是包含所有財產及債務,限定繼承並不是只繼承房產而不繼承債務,限定責任是指繼承人只要以繼承所得遺產償還繼承債務即可,不需以自有財產清償繼承債務。本件如果沒有其他遺產可清償債務,繼承的房產仍應用來清償繼承債務。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8-11 18:14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02062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限定繼承您將繼承積極遺產及消極遺產(財產及債務),但以您繼承遺產為限,對債務負清償責任,不用以您自己之財產加以清償債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王上仁 (王上仁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8-11 19:44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4390
  • 律師評價:3572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92號
  • 限定繼承不需要特別辦理,只需要依法辦理開立遺產清冊及公示催告等手續,就不必擔心繼承負債~限定繼承要就所有資產及負債加總,不得主張僅繼承資產。

     

    --追求真理比佔有真理更加難能可貴。( It is more valuable to seek truth than to own it.)——阿爾伯特· 愛因斯坦(Albert Einstein)

  • 呂昀叡 (呂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8-11 20:46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3230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現行民法關於繼承採取限定繼承原則的立場,也就是「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如您繼承了20萬元,只要用這20萬元償還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即可,不需要再另外拿出多餘的財產清償。
    2. 然而債務人的確是可能仍然依據民事訴訟途徑向您主張清償(存證信函、支付命令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之方式等),此時您就必須在訴訟當中以限定繼承責任作為抗辯。
    3. 故若對於父親的債務情況不甚清楚者,宜以拋棄繼承為妥,以免所繼承的財產全數經債務人追償、又要面臨訟累。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 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