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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

  • 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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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0-20 01:08 
  • 文章人氣:574
  • 個人積分:32
  • 家暴令已及驗傷單,過好幾年,這樣在訴請離婚是否有效。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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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0-20 01:59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10858
  • 律師評價:150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11438號
  • 您好:

    雖然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三款的法定離婚事由中,有規定「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但因您的情況歷時太長,故應無法用本款,但若能提出其他有利證據,還是有可能依民法1052條第二項訴請離婚,到時仍需視雙方攻防結果來認定。

    歡迎攜帶詳細案件資料至本所討論,詳細建議方案仍需視案情完整資料才能提供。

    若有其他問題,亦歡迎電洽本所法務部門免費諮詢專線:(02)2959-9663

  •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分為法務、地政、及智慧財產三大部門團隊,各由十年以上經驗之資深法務、地政士、專利工程師團隊所組成,主持律師為李路宣律師。電話免費諮詢:(02)2779-0083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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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0-20 06:29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7600
  • 律師評價:13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13號
  •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要用這個當理由

    過了數年可能會有難度

    建議要看看有無其他理由

    然後把這個當作其中的一個點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臺中彰化苗栗南投以北)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嘉義屏東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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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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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 請直接致電或LINE 在本頁面回覆律師無法得知 執業區域:台中.彰化.雲林.苗栗.南投.台北.桃園/蘇文斌律師區域:台南.高雄.嘉義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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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0-20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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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2046
  • 律師評價:1105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 (壹)、保護令

    (一)、保護令係法院之命令,相對人接獲保護後,應遵守保護令之規定。如違反禁制令、遠離令、遷出令及防治令者,即構成違反保護令罪,違反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保護令是法院核發之命令,可約束加害人之行為與義務,保障被害人權益及安全。若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地或遠離被害人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

    (三)、保護令經核發後,法院會發送一份給警察機關,警察機關即會派員執行保護令。
    (四)、被害人已接獲民事保護令,警察機關仍未執行時,應主動提示警察機關執行。

    (五)、權益維護:保護令並非萬靈丹,被害人應該看清楚保護令上面的項目,並且向警察機關報備請他們執行保護令上的項目。

    (貳)、婚姻方面

    (一)、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二)、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按夫妻離婚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三)、又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055條第4項、第1116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再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119條、第1115條第3 項亦有明文

    (參)、傷害方面

    (一)、按刑法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二)、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按刑法第28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為維護您及孩子的權益,建議閣下應儘速具狀向法院提出聲請及刑事告訴,閣下若仍有疑慮,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關心您 !

     

  • 趙平原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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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0-20 09:30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3230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您所敘及的情形,有關連的裁判離婚事由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但如果是多年前發生之事情,卻遲未曾據以請求裁判離婚,代表在客觀上不至於構成此款事由。
    2. 但注意同條第2項另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裁判離婚事由,對方依情形是有可拿再綜合其他條件一併主張構成此事由而訴請裁判離婚。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 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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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0-20 23:45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9740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建議您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協助答辯,以利爭取對您有利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