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刑事他都告網路毀謗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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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1-13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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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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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1-14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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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刑事責任來說,對方應是針對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進行提告「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第3項同時並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若出租人在本事件確實有應加檢討之處,可認為多少涉及公共利益,尚不至於會成立誹謗罪。
- 民事責任同上1.,也不之於會有民法第184條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況且對方在實際上來說也沒有受到任何財產上損害。
-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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