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出養之兄弟姊妹之遺產繼承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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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乙被收養後,乙與生母、甲、丙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收養而受影響,依民法第1138條繼承規定,甲、丙為第三順序繼承人,可以繼承乙之遺產。
關於子女被收養後與本生父母及同胞兄弟姊妹間之權利義務之疑義
法務部
民國 99 年 01 月 13 日法律決 字第 0980050576 號
要 旨:按民法第 1077 條第 2 項之規定,收養成立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天然血親關係,仍屬存在,僅權利義務關係停止,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關係仍為直系血親,其權利義務關係則不因收養而受影響,因此,所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則應包括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在內,均不因收養而受影響之
主 旨:關於民法第 1077 條第 2項養子女與其同胞兄弟姐妹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有無停止及有無繼承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98 年 11 月 24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80051764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077 條第 2 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核其立法意旨,係收養成立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天然血親關係,依司法院釋字第二十八號解釋,仍屬存在,僅權利義務關係停止,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以資明確。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關係仍為直系血親,其權利義務關係則不因收養而受影響,爰為第二項但書規定。又學者認為我國民法在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與其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處於停止狀態(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除外),但自然血親關係則仍然存在,96 年修法時,於第 1077 條增列第 2 項及第 3 項本文規定,以避免產生其間自然血親關係存在,卻為姻親關係之矛盾現象(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親屬法,第 436、437 頁;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著,民法親屬新論,修訂七版,第 360、361 頁)。準此,民法第 1077 條第 2 項規定,主要係規範養子女與其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處於停止狀態,而自然血親關係則仍然存在之關係,故本項但書規定亦應做相同解釋,即所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應包括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在內,均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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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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