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繼承 贈與和轉讓問題
- dome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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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5-10 11:43 最後編輯日期:106-05-10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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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
上一代有一塊地
有七姊妹繼承 然後7姐妹掛到剩應該一個了
大多轉給自己子女 其中一個子女有個丈夫嗜賭 後來掛了
這對夫妻沒有子女
土地權利轉到他兄弟姊妹
結果兄弟姊妹表示我們不想要他的東西 然後當年跑來跟我方某個x隊友表示還給你們
x隊友自作主張說 我們才不要
兄弟姊妹就此擺濫 不繳稅
最後開始變成踢球大賽 每年都有稅單來 有人因此查稅被封帳戶
對方也有此情況
後來長輩指定某個倒楣鬼 叫他繳稅 他繳了好幾年 開始度濫不想繳了
所以今年又有可能稅單隨機亂送了
分割共有這方案有研究過因為有人不想出錢所以無法辦 規費要10萬元
問題:
因為外婆過世了 所以稅單也開始有機會到我們家
1.親族跟我媽講說 把帳戶錢都移走就好 這有效嗎(?
2.公同共有的土地要轉讓給外人 要所有人同意我知道
如果是轉讓 賣或贈與給同樣的持有人 需要這樣做嗎
3.如果以上皆不行 是否可以直接送給國家
給國家時是否也要他人同意
4.對方兄弟姊妹到今日還沒有去辦理繼承 是否長時間沒有辦理繼承土地會被政府徵收嗎?
- 連睿鈞 (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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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5-10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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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土地拖越久不分割,產權只會越趨複雜,如只是擔心裁判分割的裁判費,可由持分最少者訴請分割,裁判費只會以其持分計算。
二、地價稅的部分,如果是公同共有狀態且未指定管理人繳納,所有共有人都負連帶繳納責任,分別共有則可申請依照持分繳納,這些在稅捐稽徵法第12條已有規定。
三、就算帳戶內錢都移轉走,納稅義務人的其他財產(如保險理賠金、薪資帳戶、土地等)日後仍有遭行政執行拍賣的可能,這部分您須自行評估是否值得這樣做,況且這種作法如積欠稅金達一定金額,恐有遭行政執行署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可能。
四、公同共有土地全部之買賣(無論是第三人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得以多數決為之,並非一定要全體同意,但若是無償贈與則需全體共有人同意,另外依土地法規定多數決出賣時,共有人間有以同一價格承購之優先承買權可主張。
五、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從繼承開始超過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即"應"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前來辦理,逾期仍未辦理地政機關"得"列冊管理(即非一定要列冊管理),列冊管理後逾15年,地政機關才有權標售提存價金,價金繼承人可以在提存後10年來提領,逾期才歸國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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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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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5-10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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