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onia
- 發問時間:2017-08-01 14:28:33
- 律師您好,有一事請教,公司欲找一位馬來西亞籍的人員跑業務(但該員已受僱於另一家公司),接案子性質,不須整天在公司,可自行開發客戶接業務,公司支付業務獎金,不受本公司任何限制,因該員想額外增加收入,請問本公司是否須幫該員投保勞健保?本公司是以兼職收入所得名義發給,是否行的通?關於外國人接案是否有其他的限制或規定?
- 連睿鈞
- 回覆時間:2017-08-01 14:28:33
您好:
就業服務法第43、44、63、68條,就外國人在台工作設有限制,須由雇主向主管機關,即公司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許可,若有違反恐遭裁罰15萬元以上之罰鍰,這部分提醒您注意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