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外遇不願意離婚,財產的問題。
- 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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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6-07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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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外遇,因為沒抓到怎樣也不承認,就算已經告知她了,還是依然成雙入對的出入,其實真的忍受不了這樣的狀況,想離婚對方又不願意簽,因為當初房子都登記在我的名下,如果我把房子賣掉,拿了錢以後搬家不管她了,會有什麼問題嗎?還有對方曾經是公務員因為貪汙的問題有被關過,但是已經假釋出來大約兩年了,坐牢期間還以為她洗心革面不在犯了,想說夫妻就是要同甘共苦,在她最低潮的時候我還是時常去探望她,幫她帶菜進去,結果出來以後卻還是藕斷絲連,既不願意跟我離婚也不願意跟對方分開,因為有看到法條寫有坐過牢可以訴請離婚,請問現在我可以用這條法律去做離婚申請嗎?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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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6-07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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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否能將房屋賣出而沒有法律責任,要看對方是否能提出事證主張房屋是借名登記,如是,則有侵占問題,如否,就無問題。
2. 對方如曾被判有期徒刑超過6個月,可起訴離婚,不過如果知道這件事已經超過1年,就無法以此事由離婚。另外,依照所述情況,可主張婚姻有重大破綻且可歸責對方來起訴離婚,機會是大的。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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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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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6-07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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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雖不符合第1 項之原因,夫妻之一方仍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項規定所稱之「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乃抽象的、概括的離婚事由,係民法親屬編於74年修正時,為因應實際需要,參酌各國立法例,導入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而但書所規定之「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則係採消極破綻主義精神,而非積極破綻主義之立法。又關於是否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1304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同條但書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於夫妻雙方均為有責時,則應衡量比較雙方之有責程度,而許責任較輕之一方向應負主要責任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時,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1965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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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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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先將婚財產處理乾淨,在盡速委任律師協助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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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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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應先處理婚後財產,將財產安排妥當之後,再提起裁判離婚之訴訟,建議您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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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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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6-08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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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你所謂"沒抓到"跟"有抓到"的定義是?若對方與小王已出雙入對,是否有人證?
若是有其他旁證還是可以主張民事的配偶權侵害喔!因為民事的部分認定會比刑事
通姦還要稍微寬鬆一點,只是說還是要看證據~
2.房子的部分要看實際的出資者是誰~也要確認付款相關金流,再來討論訴訟策略
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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