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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問題

  • c115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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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3-27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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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想請教一下,我們家有3個兄弟姐妹,父母都61歲,房子租金1個月9000元,2個都有卡債約10幾年了,我已經嫁人了,家庭主婦,3個小孩,先生跟2個朋友合開公司,先生名下有3間房子,結婚後買的,妹妹37歲單身,??有工作,自己買房子住,還在房貸,弟弟從20幾歲到現在35歲了,都不工作沒收入,有卡債且跟父母住在一起,都沒有給父母過錢,我和妹妹雖然沒有每月個拿生活費給父母,但都會買東西回去,偶爾拿錢回去,父母親節.生日.過年都會包紅包回去,有需要什麼錢說了,也會拿回去, 但父母卻要單告我棄養.所以我想請教3個問題,謝謝您!

    1.告棄養可以只單告1個人嗎.

    2.如果依資產分配,那我先生的資產會算進我的部份嗎.

    3.父母住新北市土城,那邊扶養父母費怎麼算.

  • 朱俊穎 (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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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3-27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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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847號
  • 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妳與父母間即為直系血親),互負扶養之義務。而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並不受其有無謀生能力之影響(所以縱有工作能力仍不影響得受扶養之權利),但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故若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者,例如以自己所有房屋出租收入之租金維持生活,自無受扶養之權利可言。

    扶養費之數額,目前法院多會依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之家庭收支調查「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按區域別分」認定。

    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1115條、第1119條分別定有明文。依據上述規定可知,故如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者,自應各依其經濟能力狀況而分擔義務,如負扶養義務人有數人,受扶養權利人不能主張應由一人負全部之扶養義務。

    所以,父母若對妳請求扶養費,固可單獨只對妳提起,但是無法主張由妳負擔「全部」之扶養費。一般會按人數平均,但仍可以其他同一親等親屬經濟能力較佳而抗辯本身應負擔較少之扶養費。又夫妻財產若無約定財產制,目前均規定分別所有,故妳負擔之扶養義務,無法執行妳先生所有之財產。依家庭收支調查「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按區域別分」表記載99年度新北市為18,4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