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今年五月11日與某張姓女子交往五個月~~對方利用各種原因向我拿前~原因有1.媽媽欠卡債2.自己欠信貸車貸繳不起3.父親過世沒錢辦後事4.投資缺錢~~他手上還有我給他的一個手機號碼跟一張提款卡~~因我發現交往期間她騙我許多事情~我要求她分手並歸還金錢~~他變改口說他沒跟我拿過錢也沒欠過債~更沒拿過提款卡~~他也說她在南山人壽上班~~但事實並沒有~~~現在手機關機也搬家避不見面~~而且他所使用的其它門號皆非她本人所申請登記的~汽車也是~~~那我可以告他詐欺背信嗎~~~
1.雖然看起來屬於感情及民事糾紛 不過未必完全沒有涉嫌刑事犯罪的空間
2.你還是先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再說吧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雖然看起來屬於感情及民事糾紛 不過未必完全沒有涉嫌刑事犯罪的空間< ... (恕刪)
1.雖然看起來屬於感情及民事糾紛 不過未必完全沒有涉嫌刑事犯罪的空間< ... (恕刪)
張律師~~我想在請教~~我要提告的話~~是刑事跟民事一起嗎~~還是分開處理~~那我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民刑事程序都是分開的 只是有些刑事犯罪可以附帶民事求償
所以你可以分別提刑事告訴及民事起訴
建議不要附帶民事訴訟 否則將來刑事判無罪 民事就被不合法駁回
告訴只要準備告訴狀向地檢署告訴即可
民事起訴準備起訴狀向民事法院提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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