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肇事逃逸我要怎麼要求他賠償?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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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10-10 09:24 最後編輯日期:106-10-10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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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係於88年4月21日增訂公布,並自同年月23日生效,其增設本條文之立法目的,乃為維護交通,增進行車安全,促使當事人於事故發生時,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減少死傷,以保護他人權益並維護社會秩序。又其立法精神在於交通事故一旦發生,且發生人員傷亡之情況,不論是撞人或被撞,或是因其他事故而造成死傷,只要是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過程內所發生者,參與這整個事故過程的當事人皆應協助防止死傷之擴大,蓋如駕駛人於事故發生後,隨即駕車逃離現場,不僅使肇事責任認定困難,更可能使受傷之人喪失生命或求償無門。且刑法第185條之4具有遺棄罪之性質,乃參照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刑度來增設,又刑法就無義務者之遺棄(第 293條)與有義務者之遺棄(第294條)訂有不同之罪責。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有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之義務,由此可知,因汽車駕駛人之故意、過失肇事致人傷亡者,汽車駕駛人本即負有救護義務,若未予以救護,除有違該條例第62條之規定外,尚構成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遺棄罪。然第185條之4的救護義務則不以汽車駕駛人因故意或過失肇事致人傷亡為必要,只要其為該交通事故之現場當事人,則對事故現場之傷亡人員皆有救護之義務,此即為本條與第294條第1項之區別所在。因此,本條所欲規範者乃當事人於交通事故發生時(不論其有無故意或過失)遺棄被害人於不顧的逃逸行為,且若謂當事人之救護義務須視其有無故意、過失而定,則不僅恐流於當事人恣意判斷本身有無故意、過失,亦有違刑法第185條之4的立法目的與精神,將使本條文之功能喪失殆盡。從而,所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乃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而非指因故意或過失導致事故發生而逃逸者,始成立本罪(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意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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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吳鴻奎律師 (吳鴻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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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10-10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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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涉及肇事逃逸和過失傷害
建議你先去警局報案,向警方表明要提告的意思,
等警方通知你們雙方到場後,可以就賠償事宜加以探討
如果你對於接下來的程序有所疑義,歡迎你備齊資料後來所洽談。
我是吳鴻奎律師,也可以用行動電話先諮詢,0932237994
- 希望以上的回復對你有所助益。吳鴻奎律師(LINE:damonwhk; Email:damonwhk@gmail.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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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10-10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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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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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律師LINE ID: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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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這類的情況,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
判決摘要:「(1)醫療費用10,652元:被上訴人因系爭傷害前往臺北醫大醫院
急診、住院治療,後續並在常生中醫診所門診治療,已支出 醫療費用16,652元,業據被上訴人提出臺北醫大醫院費用收 據、診斷證明書、常生中醫診所處分費用明細及收據為憑( 見本院105 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卷第14頁至第25頁背面), 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屬實,應予 准許。 (2)精神慰撫金100,000 元:查本件被上訴人因被告前揭不法侵 害其身體之行為,致受有系爭傷害,且歷經急診、縫合傷口 、住院2 日及後續門診等治療等,有前揭診斷證明書、急診 病歷可按(見本院卷第52頁至第73頁),衡情系爭傷害確使 被上訴人受有精神上痛苦,然兼審酌上訴人為中度多重障礙 人士,並非故意為之。是本件斟酌上情及系爭傷害發生時, 被上訴人現年71歲,育達商職畢業,目前已退休。上訴人現 年37歲,強恕高中畢業,現靠父親撫養、現身體狀況等,及 被上訴人有多筆不動產;而上訴人持有數筆股票等情,有稅 務電子閘門之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見上開第180 號卷第18頁至第23頁),認被上訴人請求之慰撫金以100,00 0 元為適當。」。
二、可以考慮找律師代撰書狀。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電話0928967948,設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 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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