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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告離婚時要求贍養費,如果對方要求分財產。

  • 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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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12-02 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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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到法院告離婚時要求贍養費,如果對方要求分財產。是不是要從贍養費裡扣除,比如贍養費500萬,但是我唯一的房屋值1000萬,是否從贍養費扣除,這樣就不用給她錢了。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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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12-02 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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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離婚夫妻財產分配與贍養費是不同的請求內容,不能混在一起算。不過,贍養費的要件較為嚴格,並不容易請求,請求方須符合無過失,且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的要件。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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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12-02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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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5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按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民法第1057條定有明文。所謂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以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不能維持生活而陷於生活困難為已足,非以其有無謀生能力為衡量之唯一標準(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168 號判決意旨參照),且贍養費請求權係無過失主義,以請求權人無過失為限,他方有無過失不論。
    2. 按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民法第105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11號、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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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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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12-02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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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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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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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12-02 12:42 最後編輯日期:106-12-02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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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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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贍養費的部分有其要件,必需是對方因為離婚難以維持生活才可以。

    二、一般來說有工作能力的話要贍養費就會被駁回。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電話0928967948、0223649516;蔡助理0954149193,設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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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12-02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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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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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12-05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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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蘇文俊/律師蘇文斌

    您好

    這是兩個不同請求權

    不能混再一起

    但贍養費是很拿要到的喔

    所以你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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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 蘇 文 俊 / Martin 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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