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配偶與子女的財產分配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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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律師LINE ID:091063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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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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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4-27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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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是您父親的限任配偶可以據民法第1030-1條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後,您父親勝於之財產才係遺產,再據第1144條規定由您父親現在配偶、您及您姊姊減扣您父親負債後三人均分(各1/3),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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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配偶和子女是平均繼承.
1. 但配偶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2. 有無遺囑,遺囑如何分配,也須注意。
3. 那些財產可列入遺產,更是重點.
建議您儘速持相關資料來所和律師諮詢,
以為您分析及提出建議,保障您的權益。
提供本所承辦成功案例及最新消息 供您參考
律師協助排除母親之剩餘財產分配權及遺產分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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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鞠萱律師經歷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板橋及基隆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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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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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的配偶可能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剩下的才是由配偶跟子女來均分
所以須視爸爸跟配偶婚姻存續期間財產累積狀況判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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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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