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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寫答辯書狀麼?

  • ?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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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5-25 17:35 最後編輯日期:107-05-25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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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4曾發文詢問,我於去年於個人FB上傳台灣無法上映之中國大陸電影,於今年4月遭台灣代理發行DVD商提告情事,承蒙徐維宏律師、趙平原律師熱心解答。

    這是上次發問的連結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1164683

    六月即將召開偵查庭,依照之前徐、趙兩位大律師言,我似可稍安心,另外我在民代提供的法律諮詢服務遇到的律師,更要我把查詢到以及線上律師諮詢時所闡釋的法律和兩岸著作權法之特殊情事一併呈交檢座參考。

    那麼,偵查庭時我該口頭陳述,還是寫答辯書狀呢?

    謝謝各位大律師。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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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5-25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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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2.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3. 行為人若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而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二罪法定刑均相同,故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4. 若需律師協助,請洽本所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本所法律扶助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福建金門、福建連江。
    5.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關心您 !

  • 趙平原
  • ?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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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5-25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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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謝趙律師再度回覆,這是我上次發文時您的回覆。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1164683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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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5-26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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