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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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8-15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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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媽媽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提告,爭取對媽媽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媽媽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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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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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8-15 16:24 最後編輯日期:107-08-15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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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倘無拋棄繼承或分割協議情事,您的母親和姊妹可爭取權利,
又倘有偽造分割協議者,另會涉及刑事責任。
2.可選擇僅就未和解者提告。
3.您母親可逕自提告,惟訴之聲明須正確。
惟上述僅係概略分析,實際處理方法仍須了解確切情形而定,建議您來所詳談。
提供本所承辦成功案例及最新消息 供您參考(更多相關案例可參考本所網址)
遭共同繼承人起訴否認繼承權,經本所主持律師協助打敗網紅律師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00
律師協助排除共同繼承人之繼承權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49
律師協助排除母親之剩餘財產分配權及遺產分割權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57
女兒要求均分遺產,律師協助母親成功行使剩餘財產分配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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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繼承人偽造分割協議,律師協助爭取權利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42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html?type=%E6%B0%91%E4%BA%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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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經歷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板橋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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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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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8-15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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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是您祖父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均為合法繼承人,且應繼分均相同;您媽媽可以以您舅舅一起作為提告,且倘您舅舅不願將遺產均分予其他繼承人,可能尚涉及刑事侵占與背信罪嫌,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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